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鼓勵並結合民間醫事團體、醫院、大專院校等共同
推展原住民疾病防治與醫療服務,以增進原住民族健康特訂立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立案之民間醫事團體。
(二)財團法人醫院。
(三)公私立大專學校。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義診醫療服務。
(二)衛生教育活動。
(三)衛生保健研討會。
(四)其他原住民族衛生保健活動。
四、本要點以原住民為主要實施對象,原住民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
一。
五、補助原則:
(一)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申請補助經費,以不超過計畫
總經費百分之五十,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二)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六、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之日十四日前,檢附計畫書(內容至少
應包含計畫名稱、目的、日期、時間、地點、活動內容、實施
方法、經費來源、經費概算表及預期效益等,連同電子檔)向
本會提出申請,收件日期認定方式為郵寄者以寄件郵戳為憑,
專人送達者以本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憑,並應於本會上班日之上
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達,逾期者不予受理;未依本要點規定備
齊文件者,應於接獲本會通知補件期限內(收件日期認定方式
同上)將應補文件送達本會,逾期未補件者不予受理。
七、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由本會組成專案小組審核之。
(二)由本會業務單位初審後再經專案小組複審,並依複審結果
簽陳主任委員核定辦理。
八、審查原則如下:
(一)配合施政計畫之預算。
(二)原住民之受益程度。
(三)計畫之可行性程度。
(四)以往辦理之績效。
(五)經費自籌情形。
(六)自有資源及運用當地社區資源,配合實施活動之情形。
九、經本會核准獎(補)助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三十日
內,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或寄送(收件日期認定方式同第六點)
本會辦理核銷撥款,逾期本會得逕予撤銷獎(補)助:
(一)成果報告書(含照片,如附件一)。
(二)費用結報明細表(如附件二)。
(三)各機關單位經費補助分攤表(如附件三)。
(四)領據(如附件四)。
(五)支出憑證黏存單(簿)(如附件五)。
成果報告書應說明績效指標達成情形、整體經費與補助款
支用情形及執行完竣後使用之效益。
經費結報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項目及經費。
受補助案件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計畫結算之總經費低於申請之總經費者,依比率核減補助
經費。但補助經費於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補助經費於受補助者送交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到會,經審核
通過後一次撥付。
十、附則:
本會對各項申請案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證,查證結果作為爾
後補助參考。
經核定之補助計畫不得變更,若必須變更計畫則應重新申
請核辦。
受獎(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本會得要求其簡報、演
講、參加相關研討會等;執行計畫之成果資料,應永久無償授
權本會非營利使用該著作財產權,並應擔保無侵害他人著作權
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者,受獎(補)助
者負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