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林○○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一案,請 查照。
說明:林○○君祖父林○或登記為「熟番」或登記為「福」
,依日治時期法律均屬於「本島人」,所生子女身分
關係如何認定問題,依當時的戶口法規,係規定:「
入高砂族家之本島人男子與其家女所生子女,其種族
為高砂族。」又查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略以:「
出舍,係指招婿帶妻離開招家,返回本家或另設一獨
立生活而言。而出舍之效果,其與招家家屬關係消滅
,法律關係與一般嫁娶婚姻同。」故原本因「入戶」
致所生子女為高砂族,已因嗣後基於「出舍」而發生
所生子女不為高砂族,是以,林○○不取得原住民
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