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杜○○女士擬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辦
理取得原住民身分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同條第
2項規定:「前項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喪
失原住民身分。但約定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其
原住民身分不喪失。」依據戶口調查簿記載毛○○係平
地原住民,其日治時期之戶口調查簿記載毛○係其非婚
生子女,嗣後毛○於民國35年之戶口調查簿,雖註記其
父為欺○,惟仍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毛○○之姓,依本
法上開規定,可辦理登記取得原住民身分。
二、另本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
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
者,取得原住民身分。」是以,俟杜○○女士之母毛○
依本法第6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杜○○女士可依本
法第4條第2項,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之姓,或原住民傳
統名字之規定辦理登記取得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