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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函釋-台(九十一)原民企字第9101711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九十一)原民企字第9101711號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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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查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本案子女之父親因案入監服刑無法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生母可依上開民法規定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再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申請其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