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
時點一案,請 查照。
說明:查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
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
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依據上開規定,父母
僅一方具原住民身分的情況下,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
分的要件為「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
統名字」,從條文結構來看,其取得原住民身分所依據
的基礎事實乃是「從姓或採原住民傳統名字」,而非
「出生」,亦即,該子女並不是因為「出生」而取得原
住民身分,而是因為「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
原住民傳統名字」才取得原住民身分,所以判斷該子女
能否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時間點,也是以基礎事實發生之
時為準。就本案而言,判斷潘○○能否取得原住民身分
的時間點,乃是辦理出生登記取得姓氏之時,當時其父
親已無原住民身分,故潘○○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