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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函釋-台(九十)原民企字第9003078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九十)原民企字第9003078號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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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於本法施行前已離婚,對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重新約定,並依本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