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轄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1年7月3日府民戶字第1010185520號函。
二、按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2項、第3項規定:「未滿七歲之
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
得取得原住民身分。(第2項)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
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
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第3項)」依上揭條文規
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依下列要件認定其原住民
身分:
(一)收養關係係發生於本法施行前者,當事人被收養時
需未滿7歲;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時,養父母需均具
原住民身分。
(二)收養關係係發生於本法施行後者,當事人被收養時
需未滿7歲;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時,養父母需均具
原住民身分、年滿40歲且無其他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