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非原住民為原住民女子及非原住民男子共同收養可
否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養母姓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一案,
請 查照。
說明:查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第2項規定:
「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
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第3項規定:「本法
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
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養
父母均有原住民身分,才符合本條規定「原住民父母」
之要件。本案高○○女士其養父母雙方僅養父母之一方
具原住民身分,不符本法規定,是以,高○○女士不取
得原住民身分。另即使高○○女士得以改從具原住民身
分之養母之姓,亦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