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提供具原住民族語言、歷史及文化學習
機會,並能發揮社區或部落互助照顧精神之教保服務,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
三、合法立案之人民團體已完成社區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
以下稱教保中心)設立許可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要點
之補助:
(一)已訂定學費收費機制,並辦理收費。
(二)招收幼生人數達八人以上,但經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
(三)原住民幼生數占全體幼生數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原住民族文化及在地族語課程占整體課程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本會或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所辦教保專
業知能研習至少十八小時,當年未完成者次年薪級不得提高。
任職於教保中心之服務人員,應於三年內取得中高級族語
認證,未取得者薪級不得逐年提高。
取得高級族語認證者,每月給予專業加給新臺幣二千元。
五、本要點補助項目:
(一)人事費:
1、教保服務人員及廚工薪資(含勞健保自付額)、年終
獎金、雇主繳付之勞保費、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提撥
數額。(如附表一、附表二)
2、教保服務人員年終獎金補助額度以各教保服務人員薪
資基準一個半月計算。
3、補助員額依照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二)餐點費:每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八百元。
(三)教學環境設施設備費(含修繕費用):
1、每教保中心每年最高補助十萬元。但申請取得F3類組
使用執照者,不在此限。
2、各教保中心如有新增、修繕高額設施設備之需求,得
專案補助,併營運計畫書敘明執行年度,最高補助三
十萬元,審查通過後,其餘二年不另核給教學環境設
施設備費用。
3、補助項目:
(1)安全設施設備: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取得F3類
組使用執照、非F3類組使用執照變更為F3類、消
防安全設備、防火設備及防護設施。
(2)環境衛生設施設備:廁所、廚房及寢室設施設備。
(3)環境設施設備改善:防漏、照明設備及木質地板。
(4)遊戲設施設備:設置幼童專用遊戲設施及遊戲設施
設備修繕。
(5)教學設備:教具、圖書及基本資訊設備。
(6)其他:教保中心所需之其他設施設備。
(四)業務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天然氣)、電話費、網路費
、活動費(辦理親職講座或其他幼兒教學活動)、文宣費及
雜支。(如附表三)
(五)租金:辦理教保中心場地租金最高補助二十萬元(含由政府
機關無償提供場地衍生之稅金)。
六、補助教保中心取得設立許可前之籌備期間最長三個月之人事費、
業務費及租金為限;人事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業務費最
高補助六萬元,租金(含由政府機關無償提供場地衍生之稅金)
,最高五萬元,覈實支付。
七、本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
辦理,並依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地方政府應
相對編列分擔款,其補助比率如下:
(一)財力分級第一級: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二)財力分級第二級: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三)財力分級第三至五級: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八、教保中心補助計畫一次提報三年計畫,採分年撥付,作業流程如
下:
(一)教保服務中心應於申請第一年之九月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
提報地方政府:
1、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2、人民團體登記證書與章程影本。
3、年度營運計畫(如附件一)及經費收支概算。
4、年度預計招收幼兒名冊(如附表四)及教保服務人員名
冊(如附表五)。
5、新設立之教保服務中心申請時間不受此點限制。
(二)地方政府應於第一年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初審,審酌教保中心
規模及核定招收幼兒人數,評估申請項目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後,敘明初審意見後,將通過初審之計畫及初審意見於當年
度十月三十日前送本會審核。
(三)本會依地方政府所提計畫核定經費。
地方政府應依核定補助金額於次年一月五日前檢具領據及納
入預算證明經費結報明細表及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二)各二份
函報本會請撥經費。
教保中心於三年計畫核定後,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應檢附下列
文件提報地方政府備查:
(一)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二)人民團體登記證書與章程影本。
(三)經費結報明細表。
(四)年度預計招收幼兒名冊(如附表四)及教保服務人員名冊
(如附表五)。
九、地方政府於補助經費核撥後,應即轉知教保中心,辦理撥款作業
,並依核定計畫及經費,監督教保中心確實執行,專款專用,不
得移作他用。
補助經費如有孳息、其他衍生收入及賸餘或未依計畫如期辦
理者,應如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十、為瞭解地方政府辦理情形,本會得不定期辦理實地訪視及查核,
訪視及查核結果列入次年度補助參據。
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月三十日提供本會教保服
務中心考核表,列入次年度補助參據。(如附表六)
經訪視及查核未依計畫如期辦理者,應依前點第二項規定辦
理,並於次年度停止補助。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並由教育部國民教育及
學前教育署分攤二分之一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