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健全原住民族儲
蓄互助社之經營發展, 維護原住民社員權益,改善原住
民族互助資金之流通,並增進族人節約與儲蓄之習慣,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 補助對象:
1.依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設立,其負責
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儲蓄
互助社(以下簡稱原住民社)及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
會(以下簡稱協會)。
2.社員人數未達五百人且股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
之原住民社,為優先補助對象。
(二) 獎勵對象:依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設
立之儲蓄互助社(以下簡稱儲互社)及中華民國儲蓄
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詳如附件一):
(一)成立登記二年以上之原住民社之營運設備:每社每年
補助最高新臺幣五萬元,以其營運所需設備為限。同
一器材、設施及設備經補助後,於行政院財務標準分
類所訂之使用年限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二) 成立登記未滿二年之原住民社及原住民分社:
1.開辦費:每社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以一次補助為
限。
2.業務費:每社每年補助最高新臺幣五萬元,以其營運
所需經常性支出為限。
3.行政人員薪資:股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原住
民社,每社每月補助一名具原住民身分之行政人員薪
資,以實際投保薪資核實補助。但不得超過勞工行政
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本薪資補助須於原住民社
成立登記未滿二年內提出申請,並自獲補助之月份起
,最長補助二十四個月。如有中斷聘僱,中斷期間不
予補助,亦不延長補助期限。
(三)協會:受理各社申請營運設備、開辦費、業務費及行
政人員薪資等補助,並辦理初審、彙整陳報本會核銷
及結報作業。本會依核銷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核給補
助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每年以三十社為限。但申
請補助當年度已獲內政部補助之原住民社,不得重複申
請。
四、獎勵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儲互社:
1.辦理原住民小額週轉專案貸款業務:每筆貸款金額最
高新臺幣七萬元,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貸款期
間於六個月以上、三十六個月以下者,依核貸金額之
百分之三核給獎勵金。
2.辦理原住民創業專案貸款業務:每筆貸款金額最高新
臺幣三十萬元,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者,貸款期
間於七年以下者,依核貸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五給獎勵
金。第二年起,依上年度十二月底未回收餘額扣除逾
期放款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五核給獎勵金。
3.辦理原住民合作社參與政府採購案營運金貸款業務:
(1) 押標金貸款:以政府採購案之金額為上限,最高不
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
三,且自招標公告日起二個月內還款完畢者,依貸
款存續月數按貸放金額之百分之三核給獎勵金。
(2) 履約保證金及營運資金貸款:以政府採購案之金額
為上限,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利率不得超
過百分之三,且自所承攬政府採購契約載明終止日
起算六個月內還款完畢者,依貸款存續月數按貸放
金額之百分之三核給獎勵金。
4.增加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社員,入社達三個月以上且申
請獎勵時為現任社員者,每位原住民社員核給新臺幣
一百元整。
(二) 協會辦理復查、稽核、彙整及管考各儲互社辦理以下
業務之獎勵標準:
1.原住民小額週轉專案貸款業務:依核貸金額之百分之
零點五核給獎勵金。
2.原住民創業專案貸款業務:貸放當年度,依貸款金額
之百分之零點四核給獎勵金,第二年起,依上年度十
二月底未回收餘額扣除逾期放款金額之百分之零點四
核給獎勵金。
3.原住民合作社參與政府採購案營運金貸款業務:依貸
款存續月數按貸放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五核給獎勵金。
4.原住民身分之社員,且入社達三個月以上且申請當時
為現任社員者:每達二千人核給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整。
五、申請時間、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 申請程序:儲互社每年應向協會提出補助或獎勵之申
請,由協會初審並擬具審核意見(如附件二),經審
核符合規定者,填具初審意見彙整總表(如附件三)
,連同申請有關資料送本會複審核定。
(二) 申請補助應備申請表(如附件四)及相關文件(如附
件五)。
(三) 申請獎勵應備申請表(如附件六)及相關文件(如附
件七)。
(四) 提報貸放月報表:協會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函送前月「
原住民小額週轉專案貸款」、「原住民創業專案貸款
」、「原住民合作社參與政府採購案營運金貸款」
貸款月報表予本會備查。
六、審查作業如下:
(一) 協會應依下列項目進行初審:
1.補助或獎勵對象。
2.補助或獎勵項目及標準之規定。
3.申請年度已獲內政部補助相關費用。
4.社務、業務及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
(1) 按時召開各項法定會議,其會議紀錄陳報協會及
主管機關備查。
(2) 依規定選任理事、監事。
(3) 財務制度健全,並依規定於年終編製各項決算書
類報告提社員(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有案。
5.最近一年考核乙等以上。
6.其他事項。
(二) 申請案件之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之。不符合本要點規
定者,應敘明具體事由,並通知本會及申請單位。
七、經核准之補助或獎勵案,不得變更。但遇天然災害或其
他特殊事由,得檢具計畫修正對照表,並敘明理由,提
報本會核定變更。
八、會計作業如下:
(一) 經本會核定之補助經費,不得移作他用。經查違反規
定,本會得撤銷補助,受補助對象繳還已受領之補助
款項。
(二) 儲互社應檢具承辦人、會計(司庫)及理事長等有關
人員核章之原始憑證、領據(如附件八)、費用支出
明細表(如附件九)及成果報告書(如附件十),向
協會提出申請,由協會彙總提報本會辦理核銷,且部
份補助之項目應檢附支出科目分攤表,另獲補助行政
人員薪資者,應檢具該員之酬勞費印領清冊、差勤紀
錄及勞、健保加保資料。
(三) 核銷結報,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出為原則。
九、本會得不定期派員抽查,發現有下列情形者,得以書面
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
部之補助或獎勵經費:
(一) 對於經費之運用,查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
報經費等情事。
(二) 所提申請案件及資料,有虛報不實、偽造、違法及重
複申請補助或獎勵等情事。
(三) 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編列預算
支應。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宜,得視實際業務執行需要依本會補
助民間團體及私立學校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