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當事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規定程序申請變更從
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
從姓之處理方式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
屬。
說明:
一、按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規定:「原住
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
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
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前項父
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務,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者,其無
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第6條規定:
「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前項非
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但約定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其原住民身分不
喪失。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
領,且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
分。」第7條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
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
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
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
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
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第一項子
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
年後各以一次為限。」依上揭條文規定,當事人欲符
合本法第4條第2項、第6條第2項、第3項規定之構成要
件而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依本法第7條規定排除
適用民法第1059條、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並依
本法第7條所定程序申請變更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
之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合先敘
明。
二、前開當事人若係以變更從姓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子
女若欲隨同取得原住民身分時,得依本法第7條規定排
除民法第1059條、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並依本法第7條所定程序賡續申請變更從姓或原住民傳
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其子女若無意願取得原住
民身分者,即不得依本法第7條規定排除民法第1059條
規定之適用。又前開當事人若係以改為原住民族傳統
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其子女若欲隨同取得原住民身
分者,因當事人已無姓可從,爰僅得依本法第7條規定
排除民法第1059條、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適
用,並依本法第7條所定程序申請改為原住民族傳統名
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其子女若無意願取得原住民身
分者,亦不得依本法第7條規定排除民法第1059條規定
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