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於父母離婚
後,具監護權之原住民身分生母可否單獨將其子女改
從母姓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民法第1055條及第1089條係有關父母行使親權之規
定,第1059條係父母行使約定其子女從母姓或改從母姓
之規定,二者係規定「父母」如何行使親權與約定子女
從姓之權限,而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係規定「法定代理
人」之權限,二者規範之主體不同,依據本會90年2月20
日台(九十)原民企字第9002336號函示:「本法第7條
第1項規定之『法定代理人協議』,如法定代理人僅有一
人,不能協議,則當然由該法定代理人一人決定即
可。」是以,法定代理人僅一人時,行使本法第7條之權
限可單獨決定之,而毋須協議。
二、依民法第1098條規定:「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
人。」本案鍾○○女士若係其子女之單獨法定代理人,
則依本會90年2月20日台(九十)原民企字第9002336號
函,可逕行變更其子女之從姓,辦理取得其子女原住民
身分,無須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