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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函釋-90年12月3日台(九十)原民企字第9016147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九十)原民企字第9016147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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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2項規定:「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依據上開規定,凡採原住民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回復原有漢人姓名時,如未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其原住民身分當然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