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轄吳麥○○女士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
註記為魯凱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1年9月3日台內戶字第1010291598號函轉
貴局101年8月21日高市民政戶字第10131850400號函辦
理。
二、查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
「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
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
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
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本法第12條規定:「因戶籍
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
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
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
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
為更正之登記。」依上揭條文規定,依本法之規定得
認定具原住民身分者,如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
其他法律上原因,於本法施行前,依當時原住民身分
認定法令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時,得檢具足資證
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如因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事實上原
因,漏未登記其原住民身分時,亦得檢具足資證明原
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三、又查前開所謂「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係指
足以判定當事人符合本法所定原住民身分認定要件之
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戶籍登記資料;若當事人本
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資料均因故滅失時,始
得以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其他政府公文書資料
判定之,尚不得僅以當事人之旁系血親已取得原住民
身分之事實,逕認定當事人得具原住民身分。惟若經
該管戶政事務所依職權調查確認當事人本人或其直系
血親尊親屬之戶籍登記資料均因故滅失,亦無其他政
府公文書資料可資判定渠得否具原住民身分,又無其
他事證否認渠得認定具原住民身分時,該管戶政事務
所以當事人之二親等旁系血親具原住民身分之事實,
依職權認定當事人得具原住民身分,亦非本法所不
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