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屏東縣所轄滿州鄉鄉民潘○○先生申請取得原住民
身分一案,請 查照。
說明: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規定:「平地原住
民係指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
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
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
者。」所謂「登記……原住民有案者」係指政府在民國
45年、46年及48年,依據臺灣省政府45年10月3日(肆
伍)府民一字第109708號令發布之平地山胞認定標準第1
項第5點之規定,符合資格者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公所登記之平地原住民,本案潘○○於政
府上開辦理登記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期間,未至戶籍所
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以致未取得原住民身
分,尚非屬本法第8條「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
身分者,無法依據該條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