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陳情人田女士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撤銷登記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1年2月9日台內戶字第1010093256號函轉
貴府101年2月3日府民戶字第1010024769號函辦理。
二、按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規定:「因戶籍登記錯誤、遺
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
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
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
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
記。」依上揭條文規定,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
他事實上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者,當事人戶籍所在
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依職權逕為更正登記並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
事務所申請查明後,並依職權為更正之登記。是以,
本案陳情人既依法不得認定為原住民身分,自應由貴
府督導所屬戶政機關依職權逕為更正之登記,撤銷其
原住民身分,並溯及生效。
三、又按本案陳情人因其原住民身分溯及喪失而有撤銷其
他行政處分、返還給付等情事時,自應由各相關處分
機關審酌一切情事後,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本權責
辦理,併此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