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及獎勵原住民
社會工作專業人力,從事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以具原住民及在職身分,進修各大學院
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推廣教育開設社會工作學
分班及相關社工學分班者為限。但已接受衛生福利部補
助偏遠地區民間機構團體工作人員專業進修學分費者或
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學分費補助者,不予獎勵。
三、本要點獎勵標準依各大專學校所訂學分費標準,獎勵進
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
則」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學科學分費;每人每年度最高
獎勵二十一學分,每學分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最高獎勵
金額三萬三千六百元,且同一科目不得重複申請獎勵。
四、申請人應於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檢附下
列文件以掛號方式逕寄本會辦理,以郵戳為憑,逾期不
受理: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領款收據(如附表二)。
(三)在職證明書正本。
(四)學分費收據影本。
(五)學分合格證明影本。
(六)註有課程起迄日之課程表或相關證明文件。
(七)未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學分費補助切結書。(如附
表三)。
申請獎勵之學分費以前一年度取得之學分為限。
五、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並依行政程序
簽核獎助。